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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C币最近怎么不涨了23年中石油怎样操作才能得到油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数字货币如何开户XEC币最近怎么不涨了因为最近XEC币行情不好,相信它总有一天会涨的。xec币全英文名称为eCash,发行日期为2021年7月1日,发行价格为0.00005美元,总供应量和发行量为2100万XEC。比特币现金ABC(BCHA)品牌升级为eCash(XEC),按照1BCHA=1,000,000XEC的比例进行分配。
拓展资料
1、ECash是一种设计用作电子现金的加密货币。正如电子邮件的发明使直接在线发送信息成为可能一样,电子现金也使直接在线向他人汇款成为可能。您可以使用电子现金在没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付款。它在每个国家都可以使用,您可以使用它在世界任何地方发送和接收跨境支付。区块链领先的国际数字资产站币安,提供数字货币交易、区块链教育、区块链项目孵化、区块链资产分销平台、区块链研究院、区块链慈善等广泛服务。目前其用户覆盖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40万张/秒的核心内存匹配技术,是全球速度最快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加密货币交易量最大的平台之一。
2、ECash简称为比特币现金ABC(BCHA)。eCash的品牌效应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我们强烈建议交易所相应地更新旧名单。如果一些交易所没有转换,你可能仍然会看到电子现金被列为BCHA。由于电子现金交易直接在您和付款或接受付款的人之间进行,您可以拥有它,而无需银行账户。相反,你只需要一个电子钱包。拥有钱包后,您可以通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购买电子现金并将其发送到您的钱包来获得电子现金。其他人也可以将电子贺卡发送到您的钱包。eCash是一种加密货币,而比特币ABC是企业用来与ECash网络进行交互和维护的软件。CoinABC软件背后的团队也以相同的名称运营。
3、CoincashABC(bcha)是比特币现金的分叉货币。Coinabc是BCHA协议的全节点实现。我们的目标是为BCHA提供可靠和稳定的软件和基础设施,并领导协议开发以构建全球电子现金。据幻核应用新手指南介绍,幻核数字收藏品是基于至信链神经原纤维紊乱技术协议发行的,至信链为数字商品的发行交易和平台提供区块链底层技术支持、可信存证技术、数字商品凭证技术服务。腾讯表示,一经购买,购买者的相关信息将写入该作品的元数据中,作为其拥有该作品所有权的凭证。另据多家媒体报道,8月份推出神经原纤维紊乱加密艺术品服务“TME数字藏品",向用户发行虚拟的收藏品,目前已经开启内测,后续该项平台技术或将在TME的各家产品中同步上线。
4、与腾讯相比,支付宝试水神经原纤维紊乱时间更早,且已推出多个神经原纤维紊乱商品。6月份以来,支付宝平台"蚂蚁链粉丝粒小程序"基于蚂蚁链技术限量发售了多款付款码神经原纤维紊乱皮肤,上架了神经原纤维紊乱数字艺术品拍卖以及欧洲杯得分王数字奖杯等,引发人们对神经原纤维紊乱的追捧。
(操作环境iphone8plus14.7.1支付宝10.2.38)
23年中石油怎样操作才能得到油币国际上所有关于加密货币的事物都处于讨论和研究的阶段,这是一种相较于之前狂热拥抱新潮流的“转向”。正常的政府都会谨慎,除了委内瑞拉、津巴布韦等货币体系已经崩溃的国家
(石油币与其他流行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达世币和莱特币等有很大不同,石油币与原油价格挂钩,比特币等的价格却基于需求而波动。图/视觉中国)
《财经》记者黄承婧/文袁雪/编辑
今年初,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法定数字货币诞生,委内瑞拉政府发行的以石油支持的数字货币PTR(petrocryptocurrency,简称“石油币”)正在预售中。尽管数字加密货币颇受争议,但石油币的发行像一声惊雷,刺激了人们的神经,有人声称这是数字货币的新时代,也有人认为这只是破产政府的陷阱。
在全世界都还在观望加密货币损益几何之时孤注一掷地“创新”,是因为委内瑞拉对本国经济已经无计可施。受石油价格下跌及债务危机等影响,委内瑞拉正处于本国近代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经济灾难,去年通货膨胀率超过4000%,钞票变成了废纸,食品和医疗的短缺导致了政治的飘摇。委内瑞拉此举是在外债压力上升、西方金融封锁收紧之下谋求国际融资的一种尝试。
2017年以来,区块链技术和加密狂潮席卷全球,除了币值、投机泡沫、监管模式流通和交易等话题被热烈讨论外,现在又新增一个维度,国家发行的法定加密货币。越来越多国家已在酝酿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一趋势继续下去,将如何改变当今的国际货币体系?另一方面,以实物背书的石油币,与普通的加密货币有什么不同,它是否能赢得市场的认可?
石油币真相
委内瑞拉政府发布的石油币白皮书指出,“由于美元作为国际货币并以信用模式替代金本位制,世界经济受到一种没有黄金支持基础的货币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对新兴经济体尤其有害。”
白皮书显示,石油币总发行量将为1亿个,其中3840万枚从2月20日开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私募,另有4400万枚从3月20日开始分五批在以太坊平台上公开进行ICO,委内瑞拉政府的加密货币监管机构将持有剩余的1760万枚。
委内瑞拉以奥里诺科重油带阿亚库乔区块1号油田的50亿桶石油储量作为发行石油币的物质基础,每个石油币与1桶石油等价,指导价为60美元,考虑到递减折扣等因素,石油币的潜在总价值将达到49.44亿美元。
马杜罗指定委内瑞拉的旅游业、汽油销售和原油交易需接受石油币支付。“在产品和供应品中以一定比例的方式使用石油币进行商业交易。”白皮书还写道,委内瑞拉公民可在缴税、费用支付和公共服务中使用石油币,由此可以得知,目前为止石油币的应用场景就是在国内。
虽然名叫石油币,白皮书中却明确表示,石油币不能用来兑换石油,只是与油价挂钩。这一关系具体体现于公式:石油币折算价=石油价格×石油币交易所价格×(1-贴现率)。其中“石油币交易所价格”是委内瑞拉政府指定的若干交易所的石油币加权平均价格。
这样一来,不仅发行量受到政府操控,不少人担心贴现率也会受委政府操控。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员卡斯顿(JackKarsten)和政治治理研究项目主任韦斯特(DarrellM.West)认为,石油币与其他流行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达世币(Dashcoin)和莱特币(Litecoin)等有很大不同,石油币与原油价格挂钩,比特币等的价格却基于需求而波动。
此外,石油币并不是去中心化,而是受制于委内瑞拉政府对贴现率的调整和油价的波动。“一个非常现实的危险是,石油不仅不能治愈委内瑞拉的经济,而且会削弱加密货币的完整性。”上述研究员称。
预售首日,马杜罗称石油币获得了7.35亿美元的认购订单,但他没有披露初始投资者的任何细节,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这一数字。韦斯特向《财经》记者分析,这个数字是由政府给出并且没有独立的验证,很难判断它是否真实。许多外部专家对政府的说法持怀疑态度,认为认购远低于7.35亿美元。
比特币和以太坊是挖矿者通过记账等流程开发出来的区块链加密货币,而石油币仍是政府和央行垄断发行的法币,只能依靠政府的承诺,那么对国际资本的运行而言,石油币的生存空间在哪里,对外国投机者又有何用途。
彭博社的专栏作家莱文(MattLevine)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他认为,委内瑞拉人可以用石油币来还债交税,但却不能用本国货币玻利瓦尔购买石油币,而可以购买的外国人却什么也得不到——没有利息,不能兑换现金。
莱文对石油币的源代码和运作平台也提出了质疑,白皮书说,石油币是建立在以太坊网络上的,而政府发布的用户指南则表示它位于Nem网络上。
“法定加密货币,开发者应优先考虑分散、安全和透明的交易。相反,这种加密货币的预售,并不为其国际持有者提供真正的服务。”韦斯特评价。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学教授汉克(SteveHanke)提出,石油币的诞生是可悲的,因为这给其他同样以商品背书的加密货币冠以恶名。一款稳定的加密货币,需要透明度与信用度来背书。
目前世界上仅有两例以实体资源为依托的加密货币。另外一枚并非央行发行,今年2月,全球三大钻石交易所之一的以色列钻石交易所宣布发行加密货币“克拉”和“切割”,克拉面向投资交易圈,供投资者和公众购买;切割则供钻石交易商间使用。该加密货币的价格是由算法决定,而为了保证币值的稳定性,两种货币市值的25%将由第三方持有的钻石背书。
对委内瑞拉政府而言,发行石油币的更主要目的是增强经济主权,对内治理通货膨胀问题,对外打破美国施加的金融制裁。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研究员谢文泽告诉《财经》记者,除上述目的外,马杜罗还希望组建石油币联盟,主要跟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推广石油币。
然而在交易场外,委内瑞拉议会与美国政府已先后出手,试图阻止石油币发行流通。由委内瑞拉反对派主导的国会宣布石油币非法,认为石油币实际上是一种借款,政府借款必须要经过国会批准;美国财政部则警告,投资石油币可能会违反对委内瑞拉的经济和金融制裁。
石油币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原定于4月进行的委内瑞拉总统大选也推迟到了5月20日,谢文泽认为,将来政局走向并不清晰,很难判断石油币前景。世界首个由主权国家发行的加密货币在面对市场风波的洗礼之前,就有可能被政治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数字货币出笼的大环境生成?
在石油币和钻石币问世之前,世界上已经有三种国家背书的数字货币悄然问世。厄瓜多尔2015年推出由政府运营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电子货币存在手机里,可以用来交税和支付部分支持电子支付的服务,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营电子货币系统。同一年,突尼斯和塞内加尔也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
通常来说,一些金融系统较不发达、经济发展疲软国家更为青睐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这些国家期望通过数字货币迈入新的金融生态系统。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蜀宁向《财经》记者分析,现在准备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大致分成两类,一类像委内瑞拉,本国经济、货币出现问题,想通过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重新改变政府形象;另外一种是为追求货币发行的科技化、降低发行成本,以达到便利的使用等。
从2017年开始,第二种类型的国家开始涌现,包括俄罗斯、日本、新加坡、以色列、瑞典、迪拜、爱沙尼亚等。
韦斯特说:“发行加密货币似乎对任何政府而言都是有吸引力的,有些国家正‘战战兢兢’地向加密市场倾斜,因为它们看到了巨大的潜力。”
作为走在加密货币最前端的国家,日本法律接受比特币作为合法支付工具;日本银行业正在筹划为2020年东京奥运会推出数码加密货币“J币”。
爱沙尼亚是世界上最先把政务数据储存在区块链上的国家之一,也在准备推出官方数码加密货币“Estcoins币”。近几年现金使用率大幅降低的瑞典,则在考虑发行加密货币“eKrona”。
除此之外,数字货币也有挑战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考虑。马杜罗宣称石油币在预售首日吸金7.35亿美元,一些担心便浮出水面——这或许意味着美国对委内瑞拉的强势封锁和经济制裁,依然没有关闭委内瑞拉的在线美元交割通道。
布鲁金斯学会提出,在委内瑞拉宣称的成功背后,俄罗斯、土耳其和伊朗等国家也在寻求发展自己的加密货币来规避制裁。
去年12月,俄罗斯中央银行起草了一份跨国加密货币提议,意在联合金砖国家及欧亚经济联盟创造一种新的跨国加密货币,使其能在成员国中合法流通。俄罗斯计划这一加密货币将取代以前的法定货币,用于进行官方贸易结算。
俄罗斯总统普京还表示俄罗斯将发行自己的加密数字币“CryptoRuble”。
在马杜罗政权宣布发行石油币的同时,以比特币为首的全球加密货币市场正在经历一波退潮,资本投机的风险开始显现。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告诉《财经》记者,国际上所有关于加密货币的事物都处于讨论和研究的阶段,这是一种相较于之前狂热拥抱新潮流的“转向”。正常的政府都会谨慎,除了委内瑞拉、津巴布韦等货币体系已经崩溃的国家。
路透社2017年一项全球调查显示,各国对比特币、以太坊和瑞波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归类和监管的立场莫衷一是,差别从完全接受到彻底禁止。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社会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社会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游戏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游戏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比特币等,或者一些游戏、网络货币,如QB,某游戏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戏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数字货币如何开户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只要你装有数字货币钱包,你就可以使用央行数字货币。
中国版数字货币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摆脱了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的控制。
此外,在网络信号不佳的情况下,网银和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常常会处于瘫痪状态,而DC/EP的双离线技术可保证在极端情况下,像用纸币一样,使用央行数字货币。例如,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只要两个装有DC/EP数字钱包的手机碰一碰,就能实现转账或支付功能。
扩展资料:
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而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数字货币的效力完全不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能够相提并论的。从用户视角看,央行数字货币使用范围更广,具有无限法偿性,具有强制性,而其他支付手段并没有这个功能。
数字货币推出后,由于其可以离线支付、安全性更高、使用范围更广,而且不用绑定银行账户,实现可控匿名,预计双方的使用规模可能会此消彼长。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什么是中国版数字货币?怎么用?央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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