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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推出数字货币(DCEP)对整个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央行早在2014年就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9年启动闭环测试。在比特币和拟发行Libra的冲击下,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全球有10%的央行考虑在发行数字货币。我国的这个DCEP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是把基于国家信用的纸钞改为了加密数字串形式,致力于对M0的部分替代。(关于什么M0、M1、M2,还有大家一直说的印钞、放水,有兴趣的可以看下链接里的文章。既和加密数字货币BTC、ETH不一样,也和电子货币不一样。

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DCEP以央行为中心,仍是中心化的,采用现行的“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层运营体系,原有的货币传导政策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同的是,构建了一个“一币两库三中心”的新的更为安全高效的运行框架。

中国法定货币原型构想

一,与电子支付的区别

电子货币属于货币流通体系里的M2。包括银行卡、网银等,以及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DCEP则属于M0,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具有无限法偿性。

我国的M1、M2通常基于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这次的DCEP是基于央行账户体系,应该是电子支付的一种补充形式。

DCEP并不需要绑定银行卡。我们用的支付宝、微信需要绑定银行卡,就意味着我们只是借用了支付宝等的支付形式,资金结算划拨等还是要在传统的银行账户内完成。而DCEP集交易和结算于一体,可以省去后台清算、结算等环节,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

二、与现钞的区别

DCEP的本质属性和现钞没有区别。主要改进在更加便携和即使匿名也可追溯、可控制上。现钞有造假、洗钱、受贿等风险。DCEP从技术上拥有不可伪造性、可编程性与可追踪性,同时也可分为更小的货币单位,相比纸钞更易国家统一管理,更具公平性与安全性。

纸钞也更易传播细菌。

三、对社会的影响

我们现在用第三方支付、pos机刷卡等进行大额转账交易或者提现时需要支付手续费。而DCEP在目前传出来的构想上,是要做到同使用纸钞一样,去掉中间的交易媒介,个人或者单位没有额外的费用需要支付。

就目前,针对普通老百姓交易而言,并不会产生太大的改变。第三方支付一定时间内一定还是主流方式。DCEP可能会对一些大中额交易产生影响。

针对全社会或者行业而言,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可能在短期内迎来大发展。向好银行IT服务商,芯片厂商,大数据技术商。

长期可能继续开发出全新的应用场景和应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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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是银行电子化发展的产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电子化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PC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等)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始于60年代中期,当时尽管计算机价格昂贵,但已具有了商业应用价值,银行开始将其引入业务领域。一些银行类应用软件的开发研制成功,使得通过电脑进行数据输入、输出和账务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计算机进入了实际业务应用阶段。但此时每笔业务数据的审核、确认和录入,还完全依靠银行职员的手工操作,数据输出的对象也是银行内部人员。

到了80年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本的大幅降低,为银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内部网络电子银行开始兴起。银行客户可以用专线与其开户银行的专用内部网络连接,银行则向其重要客户提供专用软件和接口,从而使客户可以利用家中或公司里的PC机,进行相关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同时,随着银行将网络接线延伸到商业公司内部的财会部门和超级市场,ATM、POS开始普及使用。然而,这时能够利用银行内部网络的客户数量还较有限,费用也较大。90年代,互联网技术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各主要金融机构开始上网,建立自己的网站。最初,银行网站着重于业务广告宣传,并不涉及实质性的银行业务,其主要原因是浏览技术和网络传输安全性问题。1994年马克安德里森设计开发的NAVIGATOR浏览器和RAS①加密算法开始普遍采用,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银行网站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不仅提供其金融活动信息,也为用户提供账务信息查询等服务。随后,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和安全套接层(SSL:SecureSocketsLayer)技术的形成,使网络银行浮出水面。

网络银行在欧美出现后,主要形成了两种形式:

(1)网络分支银行。网络分支银行是原有的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结果,原有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其网上站点相当于它的一个分支银行或营业部,既为其他非网上分支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如账务查询、划转等,也单独开展业务,但其业务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一些必须依赖于手工操作的业务需要依托于传统的分支机构。这种形式的网络银行占了网络银行总数的90%以上。

(2)纯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起源于1995年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本身就是一家银行,是为专门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的。纯网络银行也可称为“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这类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既无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对于现金收付、贷款监督与调查、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置等人工处理的业务,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委托代理机构,如邮政局、咨询公司、事务所等;二是通过ATM机、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合同风险明示等技术手段解决。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第四季度,仅美国就有200多家银行建立了网站,约占美国银行总数的18%,其中网络银行有350家,占银行总数的3%,有5家是纯网络银行。预计,2000年以后,由于“千年虫”问题不复存在,网络银行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正是由于网络银行的发展速度很快,其标准、发展模式等都还处于演变之中,使得目前很难对网络银行进行规范的理论界定。不过,从现有的一些定义和实际模式中,仍可以概括出网络银行的一些基本要素。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服务的银行(BCBS,1999)。这些定义基本上是对现有网络银行实际情况的概括,主要区别是对网络银行外延大小的认定不同。但总的来说,都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素:

(1)电子虚拟服务方式。网络银行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都以电子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采用“面对面”的传统柜台方式。

(2)运行环境开放。网络银行是利用开放性的网络作为业务实施的环境,而开放性网络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拥有必要的设备、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进入网络银行的服务场所,接受银行服务。

(3)真实的银行业务。除了一些必须依靠纸介质才能进行的业务以外,网络银行提供大部分传统银行业务的服务,像传统银行一样,持有金融资产与负债,这是区别网络银行与一般银行根本性的一点。

(4)是业务实时处理。实时处理业务既是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便利,也是其生存的基础。

网络银行的这些内在属性,使网络银行较传统银行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自己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低廉的交易费用、能更好地扩展新的客户市场、在行业竞争中保持积极姿态、满足客户便利服务的需求以及增加潜在收益等。

二、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区别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在产业组织、业务种类、经营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都已有所变化。

(一)在产业组织方面,经济社会中传统银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能提供期限转换、风险转换、评价监督借款者行为、减少和节约信息加工成本以及提供支付机制等。这些功能之所以需要通过银行而不是市场去完成,是因为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在交易成本、信息完备性、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拥有优势,同时,银行还可以作为“流动性的蓄水池”,防止和缓解流动性对经济运行的冲击。银行的产业组织形式也正是按照这一机理而展开的,无论是单一银行还是分支银行体制,构成银行主体的是实施这种优势的各类业务人员,而且银行规模有不断膨胀的趋势。但在网络经济中,银行相对于基他企业和个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备性、监督有效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正在逐步消失,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资金在网上可以迅速转移,使得银行“蓄水池”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银行仍有必要存在的原因似乎回归到了最古老的概念:安全和人们对“面对面”服务的心理满足感。

显然,这些原因,已不能解释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存在的必要性。除了传统的因素以外,网络银行之所以会存在下去,还由于:(1)技术领先优势,银行业始终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此形成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和效率预期;(2)智力优势,消费者信赖银行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这些因素加上网络银行的建立费用较低、运行环境统一等特点,使网络银行的产业组织发生了变化:进入这一产业的障碍减少,进入成本大为降低;大小银行几乎采用的是相同的网络接入服务,竞争方式已不再是主要靠其规模、分支网点的多少、服务环境的好坏等,市场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均衡;银行内部组织以专家型人员为主等。

传统银行和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制存在的内在差异,为两者边界的划分也提供了依据,对于安全性较高、费用弹性较低、知识水平和对专业信息需求不高的客户群,传统银行仍是最佳选择;网络银行能更好地满足效率性较高、费用弹性较大、信息需求高的客户的需要。

(二)在业务种类方面,网络银行并不仅是将银行业务“搬到”网上来做。传统银行的业务范围,从大的种类来划分,主要分为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个人业务主要包括: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等等;企业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企业贷款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等。这些企业传统上需要银行职员与客户面对面地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交流和收集都带有个性化的特点,信息质量与传播受到客观的限制。

网络银行虽然也从事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但已有所变化。网络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一般只从事零售或小额的业务。对于一些必须依赖于人工操作的业务,网络银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业务要么依赖于传统分支机构协助,要么需要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当然,网络银行也可以利用ATM机等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处理,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限。相反,在账务查询、转帐、挂失、代收代徼、金融卡消费、咨询等方面,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便利。除了以上两种传统业务以外,网络银行一般还提供三种新的业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信息;经济、金融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其中综合经营服务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网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务,也包括发行电子货币、提供电子钱包等服务,以及从事或代理证券、保险业务,提供网上金融超市等。

(三)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传统银行的早期经营管理模式侧重于解决流动性问题,其主要理论基础有资产转移理论(ShiftabilityTheory)、资料池(PoolofFunds)和预期收入理论(AnticipatedIncomeTheoryA)。80年代后,银行的盈利问题受到了关注,银行的目标调整为:达到流动性要求,获得最大盈利。随之出现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Assetliabilitymanagement),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缺口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下,弥补期限或利率缺口的主要途径有两条:

一是有效地增加储蓄;二是有效地控制资产质量,同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流动性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成为银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经营模式。虽然资产负债管理仍是网络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网络银行产业组织和业务种类的特点,以及网络银行技术的复杂性、信息的多样性和竞争压力加大等原因,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它只能是网络银行正常经营需要考虑的因素。而系统安全性、效率、传输速度等因素,关系到网络银行能否生存下去。因此,网络银行更注重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

(1)综合配套管理。网络银行除了提供一般的传统银行业务外,为了发挥网络优势,抵御非金融机构的进入,保持竞争优势,往往还介入综合投资、代理等方面的业务,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及资金收、转、支的确认,有效时间戳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安排,成为经营网络银行首要考虑的问题。

(2)技术标准管理。出于安全、高效的目的采用的数据传输、加密、鉴定以及与其他网络联接等方面的技术协议标准,需要在说明、监测、升级更新、原代码修改权限以及保管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3)个性化服务管理。个性化服务管理是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对其业务记录数据分析、统计等,进行归纳性的推理,预测客户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服务模式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正确判断即将出现的机会,调整策略,减少风险。

(四)在资产负债结构方面,贷款和存款始终是传统银行的主要资产与负债,其利率差也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利润总量的85%以上,银行主要依靠的是规模转换优势和市场信息优势。网络银行除了这些优势以外,更强调发挥作为支付中介的优势。它为客户提供的快捷、便利、全天候的服务,大大节省了客户的交易费用。在资产结构上介于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商之间,近一半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五)在经营绩效评价方面,衡量传统银行经营好坏的一个有效指标是市场占有份额。传统银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市场份额的转移,由于从众行为的作用,其客户结构基本上不会改变。据统计,一家传统银行80%的利润来源于其20%的客户,他们构成了银行的核心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收集银行信息、转移个人业务过程中,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忠诚度和信任度的某种惯性。网络银行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份额的转移,另一方面客户的惯性下降,网络银行有可能迅速获得客户,也有可能迅速失去客户。因此,对网络银行来说,客户结构成为另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三、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络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涉及到三个问题:由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着相当的区别,网络银行是否还需要传统形式的监管;如何处理创新、竞争力提升与监管可能形成的抑制之间的矛盾;怎样监管。

(一)监管网络银行的依据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加上银行业较强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极易给消费者带来消极影响,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传统的监管体系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判断网络银行是否需要监管,首先需要说明网络银行是否存在着以上缺陷。从表面上看,网络信息是以高速度、大容量、分布式传播。理论上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得相对完备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信息质量处在同一层次上,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同样,网络也为对经济当事人的活动信息进行广泛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并且费用也大大下降,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成为可能。如果能够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网络银行似乎不再需要监管。

实际上,对于网络银行并非如此。首先,尽管信息的量和质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信息的甄别判断仍依赖于个体的收益费用比、知识水平和分析技能。特别是,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加高。其次,网络银行的交易频率要大于传统银行,储蓄者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其财产的转移,使得收集某一类信息上的成本不仅不会减少,还有可能加大。第三,由于银行控制其资产的能力不断提高,资产转移可以迅速完成,那些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投资项目似乎对银行更具吸引力,网络银行的风险偏好加大,同时储户的监督成本也增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网络银行面临的市场缺陷有可能更加严重,因而,仍需对网络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不过,现实情况与上述结论似乎不太一致,几乎所有的国家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这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

(二)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与规范监管的协调

虽然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可能产生另外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可能会降低国内银行的竞争力,造成银行业的衰败。网络银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国界性,不仅银行业务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任何一个互联网通达的国家里,而且客户也可能来自四面八方。因此,网络银行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得不溶入国际化的竞争之中。保持一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过早或过于严格的规则都有可能抑制这种创新,而且会逐渐不适应今后的发展。第二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据统计调查,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区或国家迁移。

(三)监管方式与规则

基于以上考虑,欧美一些主要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首先是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其次是现有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修改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总得来看,监管方式采用的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机构,但由此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只是如何为保证网络银行客户的正常交易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在原有规则完善方面,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实施和国内国际协调三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揭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及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账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

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于加密的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

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州、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调与调整。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的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2)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

(3)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除此之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四、我国网络银行的状况与问题

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和世纪互联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国内首家网络银行以来,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十分迅速,目前至少有十几家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同国外相比,我国网络银行具有以下特点:

(1)跳跃性发展。如前所述,国外银行从传统银行发展到网络银行,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经历内部网络电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直接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进入网络银行发展阶段。

(2)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络银行的转变。

(3)网络银行形式都是网络分支银行,其业务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络银行的出现。

我国网络银行的这些特点,反映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和广阔前景。但快速的发展,也使现有网络银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就网络银行本身而言,技术安全管理尚不完善。由于具体的监管规则滞后,商业银行在创办网络银行时,有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独立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其交易的软硬件系统、管理监测制度进行的独立检验评估,也没有专业的评估和建议报告。一些银行为了加快发展甚至对那些涉及到核心技术与信息的软件,也是从第三方购买,或由其他公司开发、维护和保管。一些网络银行仍在使用64位的RSA加密算法,潜在的安全风险较大。其次,缺乏相应的风险揭示和责任界定规则,一些网络银行在吸收客户时,既没有与客户签订划分各自责任的法律合约,又未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原则。第三,经营发展模式相似,业务雷同,基本上都将重点放在查帐和转帐上,缺乏创新和竞争力。在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网络银行的发展离不开电子资金转移(EFT)体系,尤其是零售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我国虽然建起了多套电子支付系统,但相互不能配合,层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在网络银行间相互协调方面,由于“金卡”工程仍处在推广阶段,银行间的授信系统还待完善,各个网络银行既无现成资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一套授信网络系统,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时,一些银行过于考虑眼前的实用性,开发出来的应用系统、业务项目自成体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后果不仅可能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而且会给整个网络体系今后的协调设置障碍。

在管理方面,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监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和规则都未建立,防范性的技术规则指引尚未开展。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未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因为我们对网络银行的认识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存在着将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简单等同的倾向。实际上,金融电子化是利用电子化技术手段拓展传统的银行业务,而电子金融业务则是金融业务的创新,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是IT产业与金融业务整合的结果。尤其是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并不仅仅是支付或结算手段在电子领域的延续,它们对中央银行的地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主要发达国家才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研究、监测和管理电子金融业务。我国目前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于技术的管理。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将电子金融业务作为一种科技手段来管理,一般会沿用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甚至传统的金融电子化的一些规章制度,这与电子金融业务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和技术、协议等的快速进化相矛盾,同时又形成一些业务领域的规则和管理的“真空”。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虽然可以避免竞争产生的重复投资和浪费,但也可能限制竞争的发展。事实证明,一国强制统一的电子货币或网络银行模式落后于世界金融市场,那么不仅会造成更大的浪费,还会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二是由于知识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强调在技术和协议上形成一套安全体系,但由于在金融数据统计、测算与监管;业务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方面关注的不够,其结果也可能最终会事与愿违。

我国可能将很快加入WTO,尽管国内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地研究,但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可能采取的策略、行为模式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后不会广建分支机构,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银行的形式开展业务,如果这样的话,网络银行所具有的“吸汁效应”不仅会夺走市场上的优良客户和业务,而且会扩散到其他网上交易方面。因此,解决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促进其发展,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战略意义。

因此,目前有必要尽快界定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两者的界限,建立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诠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同时,应加快制订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在不影响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中央银行也应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网站,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诈骗。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

关于数字货币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上)看点: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数字货币要来了。

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新华网消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将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东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也就是说,如果顺利的话,北京2022年冬奥会上也许能“一睹芳容”。

其实,央行早在2014年便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年末,经国务院批准,央行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钞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并于2018年2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营;2019年央行在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步伐。

那么,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本期的智能内参,我们推荐国海证券和新时代证券关于数字货币的两份研究报告,揭秘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逻辑。

1、数字货币原理及各国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属于货币4.0阶段。货币是人类发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发明,在经历了物物交换、金银本位制之后,信用货币成为货币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交易效率极低,供需耦合难度较大,缺乏统一价值衡量标准,极大限制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贸易范围,因此逐渐被金银等贵金属所代替,这一交易体制在货币发展史上经历的时间较为漫长,由于存在天然损耗、币价不足额、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纸币——纯信用货币开始出现,纸币不仅节约了发行成本,也克服了贵金属货币携带不便等难题,极大促进了近代史的贸易发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也成为可能。

如果说纸币实现了信用货币从具体物品到抽象符号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建立在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信用货币由纸质形态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货币背后的信用背书,而是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至此,货币完成了商品货币——贵金属充当一般等价物——信用货币——数字货币的演进,因此货币存在形式的演进意味着货币体系运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

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的替代,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关于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按照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来看,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其中,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广义数字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的货币,如虚拟世界中的游戏币;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Facebook推出的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货币发展形态。2020年疫情以来,以“新投资、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第一季度GDP同比下降了6.8%,而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增长16%和13.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2%,电子商务服务投资同比增长39.6%。

在经受住了疫情带来的考验之后,我国数字经济进入了提速快速发展时期,亟需实现数据、技术、产业、商业、制度等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型生产关系,通过要素市场改革进一步激发数字生产力,而数字货币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是其具体的货币发展形态。

数字货币建立在复杂网络理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点,实现底层数字货币,中间层数字金融账户体系,覆盖了央行支付体系、商业银行、非银机构等垂直化总分账户体系,同时实现了各国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的互联互通,顶层数字身份验证体系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传统货币体系向数字货币体系的转变。

最早数字货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82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和密码学家DavidChaum创立了DigiCash,同时推出了两种数字货币系统:E-Cash和cyberbucks,这两种系统均基于Chaum的盲签合约建立的,能保持用户匿名且身份难以被追踪。但当时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终得以失败告终。

1996年,著名肿瘤学家DouglasJackson发起了有真正黄金的支持E-gold,因此大受欢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数百个国家吸引超过500万个用户。不幸的是,后来平台持续遭遇黑客攻击并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钱交易,该公司在2009年陷入了困境。

1998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WebMoney这一种通用数字货币,能够提供广泛的点对点的付款解决方案,涵盖互联网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数幸存的尚未加密的数字货币之一。时至今日,该货币仍被数百万人广泛的使用和接受。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转换为法定货币,如卢布,美元,英镑,甚至比特币。

2008年11月,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并发布著名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文中首次出现区块链,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体系。2009年1月3日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这使得破解网络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其点对点的传输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此后,比特币系统逐渐成熟,官方又陆续发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年,以太币(ether)诞生,它基于以太坊技术衍生出的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以太币以区块链为基础,跟比特币类似,但使用的科技完全不同,是具有开源智慧合约(smartcontract)功能的公共区段链平台,双方达成合约条款就能执行。2010到2014年间,比特币多节点挖矿和点点币(PPcoin)诞生,在采矿方面发挥了作用。2013年8月,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化。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虽本质上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已对现行的货币与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央行正在积极研发或推行法定数字货币。早在2013年Shoaibetal.就提出官方数字货币的概念,英格兰银行(BOE)2014年发布的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LedgerTechnology,DLT)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一类是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生成的数字货币,并指出比特币是史上第一个加密数字货币;

另一类是非加密数字货币,以瑞波币为典型代表;随后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根据存在形式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分为央行数字账户和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明确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即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存放的数字资金。

▲“货币之花”模型

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又好奇。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讨论、实验和试点将持续进行,因为如果有经济体开始使用数字货币,那将在全球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各国经济体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新的现象和新趋势。

1、美联储Fedcoin项目。这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可与美元进行等价兑换(即汇率是1:1)。该货币协议与比特币有诸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Fedcoin中,有一个用户(美联储)拥有特殊权限,能够随意创建和撤销账簿使用权。二是发行数量不像比特币那样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而是可以像现金一样调整发行量。

2、加拿大央行的CADcoin项目。这是一种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个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大额支付系统,CADcoin是在这个系统中使用的货币。近日在卡尔加里的内部介绍会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们正在开发的电子版加元—CAD-Coin。这项代号为“Jasper”的创新初衷是帮助央行通过分布式总账科技发行、转移或处臵央行资产。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银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TD银行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均参与了该项目。

3、瑞典央行的eKrona项目。目前,瑞典正在逐渐转型为“无现金社会”。数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瑞典纸币及硬币的数量已经下降了40%,居民更倾向使用银行卡、智能手机和电子钱包来处理日常的各种交易。随着现金使用量持续减少,瑞典央行尝试为民众提供一种不通过零售银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eKrona必须能够用于小额购买。由于目前尚未确定使用哪种技术,eKrona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种是存款货币单位(即个人直接在央行开户,而非在商业银行开户),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海外各国或组织数字货币的最新动态

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体制不同,是否需要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利率这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海外各国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占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

国际清算银行。2015年11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DigitalCurrencies》报告,详细介绍了数字货币作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响等内容;2018年3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的报告,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7年6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报告《FintechandFinancialServices:InitialConsiderations》,针对如何有效监管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及以其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提出了建议。201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G20共同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提出要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进行监管。

英国。英国的财政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

日本。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2017年日本开始实施《资金结算法案》,承认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后,日本金融厅(FSA)颁布《支付服务法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全方位监管。所有在日本境内运营的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与FSA的牌照授权。

新加坡。在新加坡政府对金融科技“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的原则指导下,新加坡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新加坡是亚洲区域内最支持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的积极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家交易所选择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例如WBFEXCHANGE就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年3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式公布关于支付服务经营牌照的豁免企业名单,名单上的实体已取得豁免期内的特定支付服务或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和经营权,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亚马逊等大型机构的新加坡实体均在名单之列。

关于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豁免许可,包括币安、OKCoin、BitStamp、币信、Coinbase、CoinCola、TenX、Upbit、ZB等近200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达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泰国。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行业,2018年6月,泰国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宣布为合规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开始实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亚。由于金融犯罪不断增加,2017年10月,澳大利亚通过了《财政法案2017年修正案(2017措施6)》,2017年底,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资产,而是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提交申请,取得相应监管牌照与准入许可。交易所应根据反洗钱/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违规者将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500英镑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或2000英镑罚金。

海外央行数字货币实践的启示:

1)、央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上,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这是其明显的特性。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应该加强,将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实体货币上。

中央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2)、技术方面需要加强。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可能会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实施中获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财务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高效,可以通过实施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来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现金业务完全电子化之后,用户转场手机银行APP等线上渠道,那么银行之前的硬件渠道建设也将面临转型的考验。

3)、做好应对冲击的准备。数字货币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货币,但其一旦全面发行,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央行必须积极做好技术进步对金融冲击的相关准备。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中央银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对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2、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央行货币已经历经71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迈入2.0时代。流通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大规模普及,让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现在国人日常消费几乎不需要使用现钞。移动支付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畅想未来的“无现金社会”,中国也成为最接近无现金社会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的移动支付更多是商业驱动,是一种货币的电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人民币”。从贵金属到纸币替代贵金属充当货币,再到未来的数字化货币,是经济和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日益发达、社会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与活跃,加上民众购物消费习惯的变化及对货币流通安全性的考虑,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纸币更快捷、低成本的数字化货币媒介工具,是顺应时代发展之必需。

中国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成立专门研究小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五年。当前央行数字货币(DC/EP)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数字人民币体系在坚持“央行-商业银行/-货币使用者”双层运营、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当前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处于内测阶段,DC/EP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体系以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一币”指的是央行担保发行的DC/EP,“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DC/EP首先在央行和商业银行间发生转移,即DC/EP的发行与回笼,之后再由商业银转移到居民与企业手中。“三中心”则是DC/EP发行与流通的技术保障,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其中,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DC/EP用户的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DC/EP保证交易匿名性的关键;DC/EP的一个关键是在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和反恐怖融资等做出较大改进,大数据中心通过对于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利用指标监控来达到监管目的:

▲“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我国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可以说,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不仅是顺应货币演进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人民币主权地位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1、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由于纸币的发行、运输、存储等各个过程均耗费人力和物力,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货币无纸化可以节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

另外,传统纸币不记名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掌握纸币的使用流通情况,利用纸币进行偷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是现实中无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行可控匿名,在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当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数字货币的来源可追溯。因此,能够有效打击洗钱、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数字货币具备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质均是传统纸币所不能比拟的。正如纸质货币最终替代了金属货币一样,货币无纸化也是大势所趋,是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已经实现了M2范畴的货币无纸化,而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替代传统的纸币,可以实现M0范畴的货币无纸化,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当然,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货币无纸化也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漫长过程,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选择推出部分数字货币,替代部分纸币的重要原因。

2、降低全球美元货币体系的不利影响。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货币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美国凭借强大的军事、经济能力使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但美元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过程中,美国获取了诸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即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美元向世界征收通货膨胀税。

而且,当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统SWIFT、CHIPS、Fedwire均被美国一家独揽,不论是美元、欧元、日元还是人民币,美国都可以实时获取各国货币的资金交易信息,美国利用该金系统对许多国家和企业进行制裁的行为屡见不鲜,欧洲与其他国家怨声载道。目前,除了中国之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在研究如何构建数字货币支付网络,以推动“去美元化”进程。

3、保护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2019年6月,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试图打造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Libra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为储备资产,为Libra稳定币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币值波动风险,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中,一篮子货币中美元占50%,欧元占18%,日元、英镑和新加坡元分别占14%、11%和7%,但是没有人民币。

由于Facebook在全球拥有23亿的用户,若Libra成功被广泛使用,Libra跨境资金流动将不受限制,这也意味着在非储备国家可以随意使用Libra进行支付,那么,非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主权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均会受到冲击,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也将受阻。因此,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便是应对Libra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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