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近日对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友宾快捷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已查明: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友宾快捷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杭州市虎跑路四眼井118号从事普通旅店经营活动,于2023年05月30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规定对顾客反复使用的床单、被套等洁净棉织品进行保洁,涉及洁净棉织品14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号:3****************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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