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4 月 1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珍利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4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
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银珍利混合 A 中银珍利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461 00246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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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M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2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A 类基金份额赎回
7 天≤Y 费率
30 天≤Y
Y≥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Y
费率 Y≥30 天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含)
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
3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
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
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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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投资者将其持有超过 30 天不到 6 个月的 100 万份中银珍利 A 基金份额转换到
中银国企债基金,则这部分中银珍利混合 A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转换日的中
银珍利 A 基金和中银国企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 元和 1.100 元,因转换入金额
介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之间,对应中银珍利 A 基金和中银国企债基金的申购费率分别为 0.6%
和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基金转换的计算结果如下:
B=1,000,000 份
C=1.200
D=0.5%
E=1.100
G=0
H=0
A=[B×C×(1-D)/(1+H)+G]/E
=[1,000,000.00×1.200×(1-0.5%)/(1+0)+0]/1.100= 1,085,454.55 份
F= B×C×D =1,000,000.00×1.2000×0.5%=6,000 元
J=[B×C×(1-D)/(1+H)]×H =[1,000,000.00×1.200×(1-0.5%)/(1+0)]×0= 0 元
即,该投资者承担 6,000 元转换费(含 6,000 元赎回费和 0 元申购补差费)后,将获得
1085454.55 份中银国企债基金。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务。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进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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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 4 月 14 日,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
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001677)、中银瑞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002413、C 类份额:002414)、中银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35)、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001663)、中银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000996)、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2)、中银
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91)、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000699)、中银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805)、中银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939)、中
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27)、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001370)、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76)及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000539)之间的相互转换。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
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电子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
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4、(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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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
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
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2 办理时间
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
间相同。
6.3 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6.4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100 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
额。
6.5 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
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6.6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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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
始日为 T+2 工作日。
6.8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联系人:张磊
7.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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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联系人: 李博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
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中银珍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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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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